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60305,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簡江進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簡江來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簡振發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簡振明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林簡月嬌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簡振生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謝文芳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謝文城  (簡李彩云之繼承人)
被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江進簡江來簡振發簡振明林簡月嬌簡振生謝文芳謝文城為原告簡李彩云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簡李彩云於民國98年5 月7 日死亡,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簡江進簡江來簡振發簡振明林簡月嬌簡振生簡阿燕為原告簡李彩云之繼承人,又 繼承人簡阿燕於103 年9 月6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謝文芳謝文城,此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二十二第211 頁至第221 頁),爰依原告 之聲請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