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68號
TYDV,105,除,68,2016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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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宸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 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 10月7 日太平洋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4 年度司催字第495 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確實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且經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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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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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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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立昇印刷企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4 年9 月30日│124263元 │KY0014353 │宸偉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觀音分行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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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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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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