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佳婷(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
林沛民(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
林婕汝(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張秀蓮(即林俊輝(原名:林木樹)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 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 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67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 年3 月 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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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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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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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八0─NX─000四七三│ │1 │187 │ │
│01│ │八─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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