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0號
TYDV,105,除,100,201603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林佑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10月31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614 號公示 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5 年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徐廣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4年10月5日 │350萬元 │AC0四二0五三五│ │
│ │ │新明分行 │ │ │ │ │
├─┼─────────┼─────────┼───────────┼────────┼────────┼──┤
│2 │徐廣成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4年10月15日 │350萬元 │AC0四二0五三六│ │
│ │ │新明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