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6號
TYDV,105,重訴,56,2016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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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告 許秀雄
      許西軒
      許仙女
      許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被告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法 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再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 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 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固有明文。然此 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始有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 承受其訴訟之問題。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 人能力之要件,殊無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之適用(最高 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 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係於 民國104 年12月18日繫屬本院,此觀原告起訴狀首頁所附之 本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104 年度司桃調字第345 號卷第4 頁)。經本院函請原告補正相對人即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註明如相對人已歿,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全部最 新戶籍謄本,有本院之函稿在卷可查( 見上開卷第33頁) , 而原告於收受後,於105 年1 月13日補正被告許仙女等5 人 之戶籍謄本,有許仙女等5 人之戶籍謄本( 見上開卷第44 -48 頁) ,惟被告許仙女起訴前,業已於100 年3 月28日死 亡,此有被告許仙女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見上開卷第44頁 ),被告許仙女既已於起訴前死亡,則其於本件起訴時已無 權利能力而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不能補 正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以起訴前已死亡之被告許仙 女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此部分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至原告對同案其餘被告起訴之部分,則為顯無理由,爰 另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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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