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被 告 固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姚武憲(原名:姚乾隆)
人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固得信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姚武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6,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495,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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