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阮素珠
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
被 告 龍曜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朝杉
被 告 詹廖素真
被 告 廖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正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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