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被 告 陳宣妃
陳膺旭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宣妃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附具繕本到院)。應補正事項:
一、遺產之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應以全部
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體財產為分割,最高法
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要旨可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代位分割遺產,揆之上開說明,自應以被繼承人之整體遺產
為分割之對象,然原告起訴時並未聲明應分割之遺產之範圍
究為何?是原告應於補正被繼承人姓名、除戶戶籍資料、繼
承系統表、應分割之遺產標的及範圍為何?以利本院得以確
定分割遺產之對象及範圍。
二、原告起訴時,僅聲明「應准予分割」,然並未聲明如何分割
,及分割比例為何?原告既未聲明,本院無從為審理,是原
告應補正或重行提出「完整」、「適當」、「明確」之聲明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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