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63號
TYDV,105,訴,463,2016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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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63號
原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西商Longvideo Eletronica Comercial Ltda.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於巴西國之設立資料及在巴西國之地址資料(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如為外文資料並請提出中譯本),暨起訴狀之葡萄牙譯文(含繕本乙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規定,應記載 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 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 ○○○○○ ○○○ cial Ltda.給付貨款事件,於起訴狀上係載明被告地址為「 ALAMEDA DOS NHAMBIQUARAS ,693-Moema 00000000 So Paul oSP Brasil」,惟原告前曾就同一事件對本件被告公司提起 民事訴訟,經本院分由104 年度訴字第327 號事件審理,而 該案於民國104 年6 月15日函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依上開地 址代為送達,經駐聖保羅辦事處回覆「該公司已搬遷遭巴西 郵局退件」等語,有外交部之回函可稽(見該案卷第43-1頁 ),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故被告公司 是否確實存在、被告公司是否經合法設立而有當事人能力乙 節,殊非無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公司於巴西國之 設立登記資料及巴西國之地址資料(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如為外文資料並請提出中譯本,暨起訴狀之葡萄牙譯文( 含繕本乙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如原告查得被告公司於巴西國之設立登記地址仍與起訴狀所 載相同,請一併具狀聲請公示送達,以利送達相關文書。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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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