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424號
原 告 蕭俊陵
被 告 盧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101 年度審附民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2 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 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 號判例參照)。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其家人持有訴外人精銓精密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精銓公司)50% 股份,原告並同時兼任精銓 公司總經理。被告於民國92年至97年間係精銓公司之監察人 ,負責精銓公司引進、聘僱外籍勞工及辦理員工勞保、健保 之相關事務,前因為使公司本國勞工與外勞比例符合申請條 件,藉處理公司帳務之便,自行虛報大量不實薪資,使精銓 公司無端遭受國稅局裁罰新臺幣(下同)529 萬4,039 元, ,是被告從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乃對原告為侵權行 為。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訴請被告 賠償損害。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529 萬4,03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方面: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 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提起是項訴訟, 自須限於被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 之(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判例、同院91年度台抗字 第306 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 所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 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 455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按當事人適格,乃當事人就 具體特定之訴訟,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之資格,因而 得受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本案判決者而言。故在給付之訴
,只要原告主張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權利主體,其當事人即 為適格。至原告是否確為權利人,被告是否確為義務人,乃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要件是否具備,即訴訟實體上有無理由之 問題,並非當事人適格之欠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9號判決參照)。
㈡經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333 號刑事判決事實記載略以: 「被告盧淑卿於民國92年至97年間係址設桃園市○○區○○ 路0 段000 號10樓精銓公司之監察人,並同時擔任冲壓精密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冲壓公司)之董事,負責精銓公司引進 、聘僱外籍勞工及辦理員工勞保、健保之相關事務,為從事 業務之人,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犯行:㈠盧淑卿明知精銓公司於民國95年9 月至97年9 月間,並未實際聘僱如附表一所示之外國籍人士,為使冲壓 公司得以順利引進外籍勞工,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以精銓公司名義,分別填具如附表一所示外籍人 士之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書後,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持 以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申請聘僱外籍勞工而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精銓公司及勞委會對申請聘僱外籍勞 工資料審核之正確性。㈡盧淑卿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外國籍 及本國籍勞工於附表二所示之勞保投保期間內皆為冲壓公司 所支薪之員工,而均未於精銓公司實際任職或領取薪資,為 使精銓公司具一定比例之本國籍勞工而得以順利申請引進外 國籍勞工,猶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 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暨全民健康保險 第一、二、三類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報表」上,虛偽登 載如附表二所示之人任職於精銓公司及其等之勞保月投保薪 資之不實事項後,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以向勞工保險局 申請辦理加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精銓公司及勞工保險 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等語,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因虛報不 實薪資致遭國稅局以精銓公司於93年至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因虛列營業成本2,197 萬9,124 元,而逃漏營 利事業所得稅439 萬9315元,科以納稅義務人精銓公司罰鍰 388 萬4,078 元及未分配盈餘稅額140 萬9,961 元,並提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 年2 月1 日北區國稅審一字第 1010004230號函、精銓公司承諾書等件為證(見審附民卷第 4 至8 頁),則被告本件犯罪行為所加諸之損害者為精銓公 司,而非原告。
㈢茲原告起訴以其為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利之主體,主張被告 應賠償其損害,而提起本件給付之訴,揆諸前開說明,當事 人適格即無欠缺,但原告並非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之權利人,
本件原告所為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29 萬4,03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 年4 月2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原告所為之起訴並無法律上之依據,於法顯無理由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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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外籍勞工姓名 │護照號碼 │ 申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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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歐弟文 SUBAG │VV0933208 │96年11月23日 │
│ │ALDWIN MESION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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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艾得恩 │TT0478195 │95年9月29日 │
│ │REMO EDWIN ALUM │ ├────────┤
│ │ │ │97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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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傑森 FRANCISCO │QQ685450 │95年10月16日 │
│ │JASON CENTENO │ ├────────┤
│ │ │ │95年11月20日 │
│ │ │ ├────────┤
│ │ │ │97年8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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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CLEMENTE ALLAN │QQ944650 │96年4月20日 │
│ │LIMOS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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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ANUEL MAXIMIN │SS0768074 │96年7月11日 │
│ │MAT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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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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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勞工姓名 │勞保薪資 │勞保生效日期 │退保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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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朱芳鵬 │30,300 │92年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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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2,000 │93年7月1日 │ │
│ │ ├────────────┼───────┼───────┤
│ │ │43,900 │95年9月1日 │9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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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淑惠 │16,500 │93年2月24日 │ │
│ │ ├────────────┼───────┼───────┤
│ │ │24,000 │93年7月1日 │ │
│ │ ├────────────┼───────┼───────┤
│ │ │25,200 │95年5月1日 │ │
│ │ ├────────────┼───────┼───────┤
│ │ │28,800 │96年7月1日 │9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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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沈治硯(沈志彥)│16,500 │93年4月6日 │ │
│ │ ├────────────┼───────┼───────┤
│ │ │24,000 │93年7月1日 │ │
│ │ ├────────────┼───────┼───────┤
│ │ │25,200 │95年5月1日 │ │
│ │ ├────────────┼───────┼───────┤
│ │ │26,400 │96年5月1日 │9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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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譚蕙貞 │30,300 │93年7月1日 │9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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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雯婷 │28,800 │93年7月1日 │ │
│ │ ├────────────┼───────┼───────┤
│ │ │31,800 │95年5月1日 │97年10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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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熊麗玉 │42,000 │93年7月1日 │ │
│ │ │────────────┼───────┼───────┤
│ │ │43,900 │95年9月1日 │9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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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劉宋珠妹 │36,300 │93年7月1日 │ │
│ │ ├────────────┼───────┼───────┤
│ │ │40,100 │96年5月1日 │97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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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劉兩全 │31,800 │93年7月1日 │97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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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艾得恩 │15,840 │95年9月22日 │ │
│ │REMO EDWIN ALUM ├────────────┼───────┼───────┤
│ │ │17,280 │96年7月1日 │9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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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傑森 FRANCISCO │15,840 │95年10月2日 │ │
│ │JASON CENTENO ├────────────┼───────┼───────┤
│ │ │17,280 │96年7月1日 │97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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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CLEMENTE ALLAN │15,840 │96年4月13日 │ │
│ │LIMOS ├────────────┼───────┼───────┤
│ │ │17,280 │96年7月1日 │97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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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MANUEL MAXIMIN │17,280 │96年7月2日 │97年10月30日 │
│ │MAT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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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歐弟文 SUBAG │17,280 │96年11月19日 │97年10月30日 │
│ │ALDWIN MESION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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