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14號
TYDV,105,訴,414,201603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吳天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4,127 元
,應繳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奕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