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劉哲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原告僅繳納
2,000 元,尚不足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另應補正下列證據資料:
1.提出被告於香榭尊邸社區之臉書社群網站中,散佈侵害原
告名譽之證據資料(註:可將臉書內容拍照後列印為文書
證據)。
2.社區規約
3.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對系爭社區違規住戶裁罰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