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被 告 陳江干
陳品賢
陳冠廷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阮佩玲
被 告 陳政裕
陳正雄
陳美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江干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
01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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