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原 告 蕭文富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律師
被 告 蕭文進
蕭文宇
蕭文清
蕭文亮
蕭文成
蕭日耀
蕭日新
蕭日堅
蕭美女
蕭美雲
蕭美雪
兼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松
被 告 蕭美蘭(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
蕭日敬(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
蕭芷羚(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
兼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美靜( 兼蕭賴阿招之繼承人)
被 告 蕭吳粉
蕭麗寧
蕭清介
蕭朝升
蕭文山
蕭創仁
蕭文雄
蕭文村
上8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
被 告 蕭文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業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25,552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另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
,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
高法院103 年度台聲字第100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一、塗銷地上權部分:
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
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
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且無租金之
約定,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以1 年所
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6,525,527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
地,蕭秋泉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以土地申報地價3,114 元/
平方公尺×面積1,397.03平方公尺×土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
年息10% ×15倍=6,525,5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拆除地上物部分: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蕭吳粉、蕭文富、蕭賴阿招、蕭日敬
、蕭文樹應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上之和平路425 、427 號加強磚造屋、和平路421 號鐵皮屋
、和平路417 號鐵皮屋、無門牌磚造屋、和平路411 巷10之
1 號磚造屋、和平路411 巷12號磚造屋拆除,將土地返還全
體共有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被告占用1642、1643土
地之價額依其土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以桃園市八德地政
事務所104 年10月16日複丈成果圖占用面積為準,計算式詳
如附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06,900元。
三、分割共有物部分:
原告主張就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
000000地號土地分割。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 亦有明文。是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
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3 號裁定
參照),故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
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原告與被告就上開土地之面積、公告
現值及原告之權利範圍計算,原告因分割所得利益之客觀價
值為2,477,246 元(計算式:1,397.03㎡×23,626元/ ㎡×
1/20+409.68㎡×40,200元/ ㎡×1/20+1.73㎡×40,200元
/ ㎡×1/20=2,477,24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綜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5,509,673元元(計
算式:6,525,527 元+26,506,900元+2,477,246 元=35,5
09,673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24,488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25,552元後,尚欠298,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298,936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謝憲杰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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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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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 上 物│原告主張現占有之│坐落土地面積(㎡)│計 算 式│備 註│
│ │ │被告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號│ │ │1642地號│1643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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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和平路425 、427 │蕭吳粉 │95.43 │133.53 │95.43 ×23,626+133.53×40,200│⑴1642地號土地公│
│ │號加強磚造屋 │ │ │ │=7,622,535元 │ 告現值為23,626│
├─┼────────┼────────┼────┼────┼───────────────┤ 元/ ㎡。 │
│ 2│和平路421 號鐵皮│蕭文富 │41.44 │91.12 │41.44 ×23,626+91.12 ×40,200│⑵1643地號土地公│
│ │屋 │ │ │ │=4,642,085元 │ 告現值為40,200│
├─┼────────┼────────┼────┼────┼───────────────┤ 元/ ㎡。 │
│ 3│和平路417 號鐵皮│蕭賴阿招、蕭日敬│46.16 │76.11 │46.16 ×23,626+76.11 ×40,200│⑶小數點以下均四│
│ │屋 │ │ │ │=4,150,198元 │ 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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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無門牌磚造屋 │蕭日敬 │79.27 │0 │79.27×23,626=1,872,83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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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和平路411 巷10之│蕭文樹 │128.09 │0 │128.09×23,626=3,026,254元 │ │
│ │1 號磚造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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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和平路411 巷12號│蕭吳粉 │219.80 │0 │219.80×23,626=5,192,995元 │ │
│ │磚造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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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6,506,9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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