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吳合興
(原名:祭祀公業吳合興)
法定代理人 吳水柳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被 告 吳金璋(原名:吳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