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9號
TYDV,105,補,89,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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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號
原   告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琳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律師
被   告 巴西商Longvideo Eletronica Comercial Ltda.
法定代理人 Jung K. Huang(黃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3,078 元(美金10
7,725 元×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5 年2 月23日現金賣出匯率33.4
47=3,603,07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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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虹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