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蕭萬呈
被 告 台灣路跑馬拉松協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吳宏達當選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
體負責人臺灣路跑馬拉松協會第二屆理事長無效。核其訴訟標的
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
而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