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海懋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閣恩
被 告 郭憲三即盛強水電材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7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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