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0號
TYDV,105,聲,30,2016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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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陳紫雲即佳虹洋行
      鄭聖慶
      鄭瀛洲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088號提存事件,債權人聲
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一年存字第一零八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六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登錄債券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乙類第一期登錄債券變換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 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 定,依同法第106 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寶華銀行)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寶華銀行前遵本 院民國96年度裁全字第2539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 重大交通建設公債86年度乙類第3 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 30萬元之債券為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1925號提存事 件提存,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執行假扣押在案。嗣新加坡商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5 條、第18條之規定,與寶華銀行合併,新加坡商星展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概括承受寶華銀行之權利義務 。聲請人則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自101 年1 月1 日起,承受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灣 主要營業、資產及負債,並經主管機關於100 年11月14日同 意在案。聲請人復於101 年間因上開債券將到期,向本院聲 請變更提存物,經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328 號裁定准予變更 ,聲請人遂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6 期 登錄債券為擔保,並以本院101 年存字第1088號提存事件提 存,然上開債券亦將到期,急須領回辦理還本手續,爰聲請 准以同面額之登錄債券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8年度乙類第1 期登錄債券變換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供擔保等情,業據其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7年5 月8 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160370 號 函、100 年11月14日金管銀外字第10050003500 號函、假扣



押裁定、提存書影本各乙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 案卷查明無訛,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供之提存 物價值亦屬相當,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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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