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桃園縣平鎮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兆青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鍾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聲請協商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玉珍間於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 日 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 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 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 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 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1 項、第15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因對金融機構負有債務,雙方業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之規定,於105 年3 月21 日成立債務協商,爰將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本院審 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陳述相符之前 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 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 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
等資料各1 份在卷為證,且核其內容並無牴觸法令情形,依 前開規定,應以裁定予以認可。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憲杰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件:
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無 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1 份。
二、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有 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決結果各1 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