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19號
TYDV,105,消債更,19,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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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周美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000 元。法院為調查 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依上揭規定,應徵 收之,爰依法定期補正之。又聲請人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 提出到院,本院無從判斷其聲請是否合法,爰定期命補正並 陳述意見,如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附表:
一、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正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103 年1 月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 摺明細資料。
三、請提出所有符合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 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 費收據或轉帳明細(如膳食費、手機費、保養費及生活雜支 等收據影本)。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中風導致影響工作之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 。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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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