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92號
TYDV,105,司繼,192,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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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92號
聲 明 人 洪林玉秀
      洪裕盛
      洪雪梅
      洪文宗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洪文燦(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洪林玉秀洪裕盛洪雪梅、洪 文宗係被繼承人洪文燦之母及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 104 年11月28日死亡,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 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及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 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 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4 年11月28日死亡,而被繼承人之配偶 、子女及孫子女洪秋絨洪嘉慶洪嘉育洪世城洪佑德 、洪家茵洪紳洧、洪唯欣、林芷安等已向本院聲明拋棄繼 承,並經本院審核後另以函文准予備查,惟被繼承人洪文燦 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當中,尚有張妤婕(原名: 洪微雅)為繼承人,業經本院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足堪認 定。顯見被繼承人洪文燦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並未全體均拋棄 繼承權。而聲明人等既為被繼承人洪文燦之母及兄弟姊妹, 依首揭法律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洪文燦之繼承人甚明 。聲明人等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 言。是以本件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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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