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66號
TYDV,105,司繼,166,2016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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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66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陳盈如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金中(亡)
上列聲明人陳盈如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陳盈如為聲明時未
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
聲明人陳盈如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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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