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66號聲 明 人即 繼承人 陳盈如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陳金中(亡)上列聲明人陳盈如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陳盈如為聲明時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程序費用核定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明人陳盈如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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