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13號
TYDV,105,司繼,13,2016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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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以樂
法定代理人 曾玉琳
      黃菘澤
相 對 人 羅文在(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⑴聲請人黃以樂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黃菘澤、其母曾玉
   琳為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名蓋章。
  ⑵請提出拋棄繼承書(聲請人黃以樂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
   力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⑶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菘澤曾玉琳二人之印鑑證明
   (需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⑷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人之時間。
二、請將補正資料送至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地址:桃園
   市○○區○○路○段000 號),信封及陳報狀上寫明案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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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