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黃以樂
法定代理人 曾玉琳
黃菘澤
相 對 人 羅文在(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⑴聲請人黃以樂為未成年人,應補列其父黃菘澤、其母曾玉
琳為法定代理人,並在聲請狀或補正狀上簽名蓋章。
⑵請提出拋棄繼承書(聲請人黃以樂為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
力人,應補列其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並由法定代理人代為
拋棄繼承),併予簽章。
⑶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黃菘澤、曾玉琳二人之印鑑證明
(需與繼承權拋棄書相同之印文)。
⑷釋明何時知悉得為繼承人之時間。
二、請將補正資料送至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地址:桃園
市○○區○○路○段000 號),信封及陳報狀上寫明案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