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283號
TYDV,105,司票,2283,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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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鍾孟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秉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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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