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紹鵬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
156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戴紹鵬與曾贊融均係社群網站「FACEBOOK」 (以下簡稱臉書)中社團「爆料公社」之會員,詎戴紹鵬因 不滿曾贊融於上開社團網頁之留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23時許,在該社團網頁(當時成員 超過七萬名)留言板上,公然以「姓曾的白痴,他要的是便 宜,看他的窮酸樣就噁心」等語,辱罵曾贊融,後見曾贊融 截圖告知其已涉及公然侮辱,復以「白癡就是白癡」之字句 ,辱罵曾贊融,足以貶損曾贊融之名譽。曾贊融在其位於新 北市永和區秀朗路之住處觀看上開留言,不甘受辱,遂報警 處理。案經曾贊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三、查告訴人曾贊融告訴被告戴紹鵬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 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當庭具狀撤回告 訴在案,有本院106 年8 月8 日審判筆錄及為聲請准予撤回 告訴事狀各乙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