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667號
TYDV,105,司票,1667,20160304,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許金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震寰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