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涂彥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
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
明)。
2.又聲請人本件尚有聲請違約金,惟違約金並非票據法上所
載應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請聲請人就違約金聲
請部分予以撤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