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493號
TYDV,105,司票,1493,201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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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493號
聲 請 人 涂彥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請表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台端聲
   請狀所載,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提示日」不
   明)。
  2.又聲請人本件尚有聲請違約金,惟違約金並非票據法上所
   載應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法上效力,請聲請人就違約金聲
   請部分予以撤回。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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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