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郭福來
聲 請 人 陳玉英
聲 請 人 王宗益
聲 請 人 陳紀元
聲 請 人 吳淑芳
聲 請 人 吳月如
非訟代理人 黃品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正福、林寶、張倉豪、江成男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債權證明文件。
2、所有聲請人第一類謄本。
3、附表(標明不動產標示)。
4、游阿和除戶戶籍謄本。
5、游阿和繼承系統表。
6、游阿和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7、相對人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