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5年度,55號
TYDV,105,司家聲,55,2016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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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呂章添(亡)
關 係 人 呂傳寶(即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民事卷宗內除繼承人之身分資料(含生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聲明狀首頁之個資記載以及卷附之戶籍謄本)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 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債務人 業已往生,而其繼承人已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利 害關係人,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生前曾負欠聲請人金錢債務迄未完全清償,有 聲請人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欠款帳戶明細資料等在卷可證 ,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自係有利害關係之人。茲 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已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聲明限定 繼承,並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1022號受理在案,而繼 承人於為限定繼承之聲明時,依法本應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 清冊,嗣經法院核定後,即會准予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為公 示催告。因債務人之財產乃其全部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為 求債權之滿足,即有了解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正當性存在。此 外,本件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既已依法陳報 遺產清冊而聲明限定繼承,則縱債權人未向陳報人報明債權 ,陳報人仍應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其所知的被繼 承人遺債之義務。惟陳報人原提出之全戶戶籍謄本以及於聲 明狀首頁有關年籍等個資之記載,均係供本院認定其是否為 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不生任何關係 ,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個資外流而可 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此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



外,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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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