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5年度,40號
TYDV,105,司司,40,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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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3 月1 日(按應為 104 年7 月28日之誤)就任為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茲因公司財產零亂,處理耗時不易,為此聲請准予展延 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4 年度司司字 第141 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 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 月28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5 年7 月 28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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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立凱(即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玖鼎中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