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宣群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鄒會良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鄒會良之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鄒會良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
末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