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61號
TYDV,105,司催,61,2016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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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宣群弟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繼承人鄒會良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被繼承人鄒會良之繼承系統表。
  ㈢被繼承人鄒會良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㈣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
   末補正全體簽章)。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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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