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廖敏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以票據權利人(即掛失止付通知人)為聲請
人,請具狀更正(須併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
(二)、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
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
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