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197號
TYDV,105,司催,197,2016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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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廖敏榮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以票據權利人(即掛失止付通知人)為聲請
      人,請具狀更正(須併表明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
  (二)、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系爭支票之
      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
      過情形為何?是否由聲請人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受
      款人即遺失?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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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