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債 權 人 德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鼎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泰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債權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3. 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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