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948號
債 權 人 林幸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故調解 筆錄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 就該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 予准許。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振江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權 人曾就該債權成立調解在案,有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10 4 年調字第0029刑0021號調解成立筆錄影本在卷可稽,依上 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為無實益,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