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932號
TYDV,105,司促,5932,2016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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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3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非訟代理人 沈弘祚
債 務 人 泳銨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泳銨(原名:蘇彭定鴻)

債 務 人 陳姵錡(原名:陳詩淇)
債 務 人 蘇菊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捌仟零
  貳拾叁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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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泳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