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925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非訟代理人 林敏仁
債 務 人 曾尚文
債 務 人 曾迺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
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九點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仟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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