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884號
TYDV,105,司促,5884,2016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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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84號
債 權 人 鍾采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
三、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否則應以法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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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