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
債 權 人 鍾采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債務人東宜機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
址。
三、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否則應改以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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