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債 權 人 富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一鳴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竹城采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存證信函暨其回執影本及債權人公司函,尚難釋明本件債 權債務關係,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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