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5702號
TYDV,105,司促,5702,2016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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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盧沛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應繳本金及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貳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應繳本金及利息總額百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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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