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0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盧沛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應繳本金及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玖仟貳佰肆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以應繳本金及利息總額百分
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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