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5701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盧敏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貳仟捌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應繳本金與利息總額之百
分之五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伍佰貳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
陸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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