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910號
TYDV,105,司促,4910,2016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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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9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許志偉
債 務 人 許永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叁佰貳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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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