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728號
TYDV,105,司促,4728,2016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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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錫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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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