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22號
TYDV,105,司促,4622,2016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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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6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憲宏(原名:徐偉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捌仟柒佰捌
  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壹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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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