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610號
TYDV,105,司促,4610,2016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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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
債 權 人 大香港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顯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佩怡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郭佩怡 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郭佩怡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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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