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610號債 權 人 大香港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顯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郭佩怡之除戶戶籍謄本。二、被繼承人郭佩怡 之繼承系統表。三、被繼承人郭佩怡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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