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117號
TYDV,105,司促,4117,2016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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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
非訟代理人 林景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嫦娥(原名:李黃嫦娥)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委任狀(委任人須為陳韋成即喜來樂彩券行,並應蓋印
  該商號大小章)。
二、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算)。
三、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六之法律依據,否則應以法
  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四、另聲請費用為新臺幣500元,亦請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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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