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4075號
TYDV,105,司促,4075,2016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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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 務 人 陳本涵
債 務 人 王淨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本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玖仟
  伍佰陸拾叁元,暨如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本涵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淨薇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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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