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284號
TYDV,105,司促,3284,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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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284號
債 權 人 涂清美
債 務 人 陳玉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陸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
  規範要點第2 條第4 款亦有明定。再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
  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
  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
  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部分,債權人僅提出第三人蕭文玲
  發之支票影本為據,尚難僅憑該支票影本即得認定債權人與
  債務人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再者,債權人亦未釋明就所
  主張之系爭借款有約定清償期限,或釋明已依民法第478 條
  規定催告返還,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
  充足之釋明,揆諸前開規定,其借款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
  於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
  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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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