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756號
TYDV,105,司促,2756,2016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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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先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 代理人已死亡,應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戶籍 謄本。經本院民國105 年2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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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